鄭代表律師:
使追討公義工作能順利進行
鄭嘉如的代表律師 Adam Clermont 上周五在社交媒體 LinkedIn 撰文指,律政司確認不會介入本案。他形容律政司的決定「使我們追討公義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」,突顯香港法律制度穩健,賦予個人追究外國公司責任的權力,保障新聞、結社自由和參加工會的自由。
Adam Clermont 又指,作為鄭的代表律師,致力捍衛她擔任記協主席的權利,指《華爾街日報》母公司涉向她施壓、解僱,認為這些行為違反了《僱傭條例》,破壞了香港法律所確立的公平勞工對待原則。
他認為,本案彰顯了香港致力於維護勞工權利,並確保香港是一個有法治、穩定、公平、不受外國干預的社會。
鄭起訴僱主兩罪
指阻參選記協主席
鄭嘉如私人檢控《華爾街日報》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. (Asia), Inc 兩項《僱傭條例》控罪,分別為「任何僱主,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,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 21B 條(1)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」及「任何僱主,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、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」。
控罪指,被告作為鄭嘉如的僱主,於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2 日期間,作出一項行為,旨在阻止或阻撓她行使根據《職工會條例》第 332 章下,成為已登記的職工會理事的權利,即要求鄭取得同意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職,而該申請將被拒絕;若鄭競選或擔任該職務,她將不會繼續受僱。
律政司有權介入私人檢控
根據律政司的《檢控守則》,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進行檢控,成為法律程序中的一方,取代原來檢控一方。由私人檢控而展開的法律程序,律政司司長可繼續該等法律程序,也可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,從而阻止該法律程序繼續進行。
《檢控守則》提到,律政司決定是否接管私人檢控,考慮因素包括維護社會公義、罪行的嚴重程度、有利害關係一方的意見、訴訟是否重複、與律政司的決定是否一致、是否有機會進行公平審訊。律政司司長可同時考慮,原來檢控一方的行為操守。
案件編號:ESS35334/2024、ESS35335/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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